协会章程
兴仁市薏仁专业协会章程
兴仁市薏仁专业协会筹备组
二〇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及民政部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此章程。
二、此章程旨在规范协会行为。
三、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兴仁市薏仁专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兴仁薏仁米相关企业、合作社、个体户及在兴仁薏仁米产业上有一定专长的个人自愿组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及全体会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
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市农业农村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黄金路农机局办公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引导兴仁薏仁米行业企业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绿色发展理念道路及规范企业管理制度。(二)提供技术指导信息服务,进行技术培训,开展技术交流,组织产品展销。(三)兴办生产经营所需的加工、运输、储藏等经济实体。(四)向会员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建议,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五)办理会员需要的文化、福利事业。(六)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利益。(七)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护协会及会员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八)制定“兴仁薏仁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认定为驰名商标)使用规则,管理和维护商标的使用,保护“兴仁薏仁米”品牌。(九) “兴仁薏仁米”地理证明商标(已认定为驰名商标),争取将兴仁薏(苡)仁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兴仁薏仁米之乡”、“道地药材之乡”等专用标志和荣誉称号纳入协会统一管理;维护商标的知识产权,发挥好品牌整体效应作用,避免混乱和侵权事件的发生,节约人力物力的同时有效推进产业发展。(十)积极参与相关产业发展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争取将项目与品牌建设进行有机衔接,有效提高“兴仁薏仁米”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十一)对兴仁薏仁米质量进行评审、鉴定、监督。(十二)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自律意识强,积极参加协会一切公益性活动。为使协会能够高效有力的发挥其作用,每位会员必须以积极的情怀和高度的热情维护协会的尊严,遵守协会制定的相关制度。心系协会,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协会组织召开的会议相关人员要重视并积极参加,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人员代会,但须持委托书,并将委托书交协会存档,受委托人参加会议所发表的意见和表态代表委托人的意见和表态。若连续三次不参加协会的有关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会的则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收回(或注销)会员证并在协会信息平台公示除名,三年内不能再入本协会。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及理事作好表率,带头执行协会的纪律规定,一视同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相关手续;
(四)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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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标准 |
单位 |
标准(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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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单位) |
10000元起不封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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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单位) |
3000元起不封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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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单位) |
1000元起不封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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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单位) |
1000元起不封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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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单位) |
500元起不封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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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 |
自愿缴费 |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发扬互助精神,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监事1人、秘书长1人。
设会长办公会议制度,落实执行理事会的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由会长召集,特殊情况由会长委托人员召集,需半数以上人员参加,并形成一致意见,会议决定才有效。
协会设常务理事7名。
办事机构设:秘书处、财务部、生产部、信息部、政银企部。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监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备工作需要的组织能力、执行能力、知识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监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监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监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1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